聊城市•经济技术开发区

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


实施主体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处 承办机构 公用事业科
基本编码 37301702600101 实施编码 371599LC01190715144373017026001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
事项版本 12405.0 事项状态
服务对象 2,3,4 通办范围 4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,1,2
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
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
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
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
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
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
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
办理结果名称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
网办深度 4
本事项支持 1,2,3,4,5,6,7
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: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A01号
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: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查考核科210室
咨询电话:0635-8519363
咨询邮箱地址:kfqxzspj@lc.shandong.cn
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: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查考核科210室
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: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查考核科210室
投诉电话:0635-8516170
投诉邮箱地址:kfqxzspj@lc.shandong.cn
受理地点、时间 受理地点: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A01号
窗口名称:综合受理窗口
窗口编号: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1号
受理时间:3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4:00-17:30;10月1日至次年2月28(29)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3:30-17:00。(法定节假日除外)  

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(文号)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
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。 查看原文
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,根据2009年10月19日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)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依照本办法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机关)备案。    查看原文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,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 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。 查看原文
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,根据2009年10月19日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)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依照本办法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机关)备案。   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。 查看原文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,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 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。 查看原文
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
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。
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
山东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 2 份 3 必要 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
暂无
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
审查 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0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王承彬
办结 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0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王承彬
受理 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0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王承彬
暂无法律救济
暂无行使内容
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
暂无常见问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