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主体 |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处 | 承办机构 | 公用事业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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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编码 | 37301702600101 | 实施编码 | 371599LC01190715144373017026001 |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| 办件类型 | 1 | |
事项版本 | 12405.0 | 事项状态 | |
服务对象 | 2,3,4 | 通办范围 | 4 |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| 办理形式 | ,1,2 | |
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| 0 |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| |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1 | 送达方式 | |
行使层级 | 4 | 权限划分 | 暂无 |
实施主体性质 | 1 | 数量限制 | 暂无 |
权力来源 | 1 | 到办事现场次数 | 1次 |
法定时限 | 承诺期限 | ||
是否收费 | 0 | 联办机构 | 暂无 |
办理方式 | 1 | 办理结果类型 | 30 |
办理结果名称 |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| ||
网办深度 | 4 | ||
本事项支持 | 1,2,3,4,5,6,7 | ||
咨询方式 |
窗口咨询地址: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A01号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: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查考核科210室 咨询电话:0635-8519363 咨询邮箱地址:kfqxzspj@lc.shandong.c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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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投诉方式 |
窗口投诉地址: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查考核科210室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: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督查考核科210室 投诉电话:0635-8516170 投诉邮箱地址:kfqxzspj@lc.shandong.c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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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地点、时间 |
受理地点: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0号国际会展中心东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A01号 窗口名称: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: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1号 受理时间:3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4:00-17:30;10月1日至次年2月28(29)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3:30-17:00。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依据名称 | 制定机关 | 发布令号(文号) | 具体规定内容 | 原文下载地址 |
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|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 |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。 | 查看原文 |
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 |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|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,根据2009年10月19日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)修正 |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依照本办法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机关)备案。 | 查看原文 |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|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,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 | 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。 | 查看原文 |
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 |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|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,根据2009年10月19日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)修正 |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依照本办法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机关)备案。 | 查看原文 |
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|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 |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。 | 查看原文 |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|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,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 | 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,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。 | 查看原文 |
材料名称 | 材料类型 | 纸质材料份数 | 材料形式 | 材料必要性 | 备注 | 示范文本 | 空白样表 | 来源渠道 | 来源渠道说明 |
山东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| 1 | 2 份 | 3 | 必要 | 暂无 | 样表下载 | 空表下载 | 10 |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|
环节名称 | 审查标准 | 办理时限 | 办理结果 | 办理人姓名 | 办理部门 | 办理人职务 | 所在处室 |
审查 | 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| 0 |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| 王承彬 | |||
办结 | 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| 0 |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| 王承彬 | |||
受理 | 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| 0 |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| 王承彬 |
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| 法律依据 |